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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时间:2017-08-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负责有关文件、报告和讲话的起草,负责检察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全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本院档案管理、保密、机要、综治和接待等项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检察机关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检察官等级晋升、法律职务任免、警衔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工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负责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建设,培养树立先进典型;负责检察机关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各种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检察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和发展;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法律政策研究室

  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向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开展检察理论、疑难案件及犯罪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参与学术交流。

  四、纪检监察科

  负责检查内设机构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本院所属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所属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检察纪律处分的申诉;在检务督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本院检务督察工作;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五、行政科

  负责对业务经费进行预算、决算和审计监督;负责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行政装备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财务核算、固定资产、车辆运行等管理工作;负责值班、安保、环境等各项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六、检察技术科

  负责对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工作;负责对有关案件进行勘验检查、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负责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负责科技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局域网、视频会议、业务应用系统等得技术保障工作。

  七、法警队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拘传;

  (三)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四)参与搜查;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七)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

  (八)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 案件管理办公室

  主要承担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对本院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业务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案件的受理、登记、流转;

  (二)负责办案流程监控;

  (三)负责本院制发法律文书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涉案财物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六)负责案件质量评查;

  (七)负责检察业务统计分析和统计数据、案件信息的查询;

  (八)负责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接待;

  (九)负责执法质量考评;

  (十)负责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管理案件信息系统,并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网上办案工作;

  (十二)负责对错案、严重瑕疵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十三)负责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控告申诉检察科

  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初核举报线索,办理有关控告案件,开展举报奖励工作,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处理有关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十、侦查监督科

  负责本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工作;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具体包括:

  (一)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二)监督公安机关的羁押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

  (三)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立案活动;

  (四)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

  (五)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

  (六)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

  (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

  (八)法律规定或者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公诉科

  1、 对侦查机关(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 

  2、 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 出席公诉案件第一审法庭,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和审判监督职责。

  4、 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5、 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科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成年在校学生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的工作。通过特殊程序和多种形式,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十三、民事行政检察科

  1、 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经检委会决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 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依法实

  行法律监督;

  3、 依法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4、 支持权益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同级人民法院起诉;

  5、 对本辖区内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职责的监督;

  6、 向同级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

  十四、监所检察科

  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十五、反贪污贿赂局

  反贪污贿赂局含职务犯罪侦查一科、职务犯罪侦查二科和职务犯罪预防科,主要负责对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12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并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十六、反渎职侵权局

  渎职侵权局查办的案件范围包括:1、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破坏选举等犯罪案件。2.刑法分则第九章和《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犯罪案件。3.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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