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管辖区域依法行使检察权,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市人民检察院领导。现内设职能机构18个,在编在职检察干警80余人。办公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沿河路1号,邮编301500。
主要职责是:
(1) 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 按照区委和市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研究和部署本区检察工作任务;
(3) 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4) 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
(5) 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
(6) 依法对执行机关的刑法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7) 对区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8) 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
(9) 负责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10) 依法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11) 负责行政、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12) 负责应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其他事项。